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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管理条例

1.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阅览秩序,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馆舍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2、 读者包括校内教师、学生、职工以及外单位来馆查阅文献的人员。
3、 凡进入本馆的读者必须遵守本条例,有违规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。
4、 在馆内任何地方严禁吸烟,违规者停止入馆两个月。
5、 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、刊带出馆外者,教职工送交人事处处理;学生交学工办处理;外馆读者给予经济处罚。同时停止借阅文献两个月。
6、 用他人借书证入馆者,没收借书证,停用两个月,并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。
7、 故意损坏图书者,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。
8、 对损坏图书馆其它公共财产(包括在桌椅上、墙壁上乱写乱画、损坏桌椅、书架、玻璃等)和设施者分别送交学工办、保卫处或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9、 对违反图书馆其它制度的读者,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10、严禁在阅览区吃食品、打手机、占座位;严禁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微机上或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上玩游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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